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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易错涉税事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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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6-1 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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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沈阳税务
标题:
【提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易错涉税事项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zMDIyNw==&mid=2663723595&idx=7&sn=8a3ec70a34fcef197269fda0d9bd1aa1&chksm=8baeea57bcd9634105f31d5caf2a3c65555178248f631bd7abbcbf89caaedc8c27eb30398b7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31 21:43
二维码:
-
当单位发生给员工发放津贴、补贴及福利的时候,按照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应将这些收入区分为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征税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而有些单位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会出现将这些收入混淆填报的情况,还会出现将税前扣除项目范围扩大化的情况,从而出现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那么对于发放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单位应如何进行扣缴申报,哪些项目是不能在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时进行扣除的,实际操作上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选三个易错事项做个简单介绍:
易错事项一:发放的餐费补贴
先来看看关于餐费补贴的政策规定: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那么关于餐费补贴的正确操作方法是,单位向员工发放的餐费补贴,对于确属于财税字〔1995〕82号 规定的误餐补助的,属于“不征税收入”,单位在给员工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时,此类收入无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本期收入”;对于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餐费补贴、津贴, 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填写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时直接填入“本期收入”。
政策延伸: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新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考虑到防疫任务较重,支付单位无需申报,即无需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本期收入”,但需要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易错事项二:发放的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而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可见对于免个税的福利费税法中是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的,对于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可以依据如下规定进行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8〕155号 )第二条“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都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对于单位给员工发放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属于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个例子,某些单位会给员工按月发放一定金额的书报费,对于单位给员工发放的“书报费”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填写申报表时直接填入“本期收入”。
政策延伸:
1、对于单位给员工发放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发放的实物,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操作,具体规定如下“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或者员工在单位统一就餐,就餐由单位统一核算, 未发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因为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且非现金方式的,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易错事项三:“其他扣除”项目超范围填报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时关于“其他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在扣缴申报时,单位可以将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计入“其他扣除”。正确的操作方法是,在申报表中找到这些具体项目,对号入座进行填写即可。对于由于一次性补缴公积金导致超限额无法正常填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超限额的部分填到其他扣除的“其他”进行申报扣除。应注意,缴纳当期住房公积金超限额的,不允许填报到“其他扣除”。
实际工作中,常见有些单位将从工资中代扣的员工个人需缴纳的工会经费、餐费等计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其他扣除”,这是将税收概念混淆造成的,这种操作会直接导致税款少缴。
特别提醒:“其他扣除”填报需谨慎,随意填报有风险。
来源: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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