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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内部调拨沥青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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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wpocybJIIW9BjhOrtmpO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3〕12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内部调拨沥青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内部调拨沥青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125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内蒙古交通厅物资供应站内部计划调拨的沥青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我局曾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以内国税流字[1999]78号文件予以明确。近期你局主管征收局反映,该物资供应站的经营方式及核算办法已发生变化,不征税沥青的范围超出了上述文件的规定。经调查核实,该物资供应站的经营方式和核算办法确系有所变化。
  针对以上变化,根据增值税现行税收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交通厅物资供应站调拨给厅属重点工程“项目办”的沥青,虽然核算形式有所变化,但因物资供应站和“项目办”同属于交通厅的内部单位,沥青采购调拨计划由交通厅下达,项目完成后其所有权仍归属于交通厅。在这个过程中,虽然沥青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货物销售的定义不成立。因此,对物资供应站调拨给“项目办”的沥青仍维持现行规定不征收征值税。但对于物资供应站调拨给“项目办”以外其他单位的沥青,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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