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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使用金税工作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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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6Bc5043G1Tm994S7RM6K3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3〕1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3〕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使用金税工作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使用金税工作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3〕1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全面开通,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金税工程“三个全面覆盖”中的第二个覆盖,即覆盖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的目标顺利实现,防伪税控系统与税收征管系统也通过“一窗式”申报管理模式实现了无缝链接、信息共享。这些政策管理措施的相继出台、贯彻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征管手段,有效地加强了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为了使金税工程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使规范的增值税制内在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从现时为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分行良好的税收环境和条件,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工业生产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和以批发为主的批零兼营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准予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并按照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一)企业自愿申请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能按照规定要求保管和使用开票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地调查情况属实。
  (二)企业会计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按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提供纳税申报资料。
  二、对商业零售企业和以零售为主的批零兼营企业,仍应按照国家现行管理办法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范围的扩大,将会给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一个有利的平台,这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可能会给税收的日常管理带来一些新的挑战。因此,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完善增值税征管制度和健全岗位职责体系,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高效、有序的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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