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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领用发票的途径、条件、限额及所需资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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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31 06: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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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吐鲁番税务
标题:
每日一问 ?▎领用发票的途径、条件、限额及所需资料等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NzgyNzQ0Mg==&mid=2247513215&idx=2&sn=0868fc2132548bda8b045fe07085f580&chksm=97f12562a086ac7456940bb4454e68c13a3de483e8907ae35251799c626dc9b78e27340a3c2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30 20:21
二维码:
-
来源| 吐鲁番税务
Q&A
每
日
一
问
问:领用发票的途径、条件、限额及所需资料等问题。
答
一、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自助办税终端或者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目前规定,纳税人领用发票的数量由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数量。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
A级
的纳税人可
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
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信用
B级
的纳税人可
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
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二、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份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差额。所需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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