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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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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3QXsXCi4cAhW3DL8Zs2D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出函〔2004〕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出函〔200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出函〔2004〕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传递办法及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均由各盟市局退税部门负责管理,及全区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采用网络版的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具体操作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退税部门要会同信息中心、流转税等部门认真研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根据各地已开始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的实际情况,由旗县级流转税部门专人、专岗负责用于审核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提出,该岗位的设立并入金税工程增值税管理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管理范围。岗位名称:退税数据提出岗。岗位职责:(一)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二)负责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出当月出口退税外贸企业认证信息,并通过广域网传输到盟市局指定路径目录下,并由盟市级流转税部门通知出口退税部门;(三)数据传输必须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改动;(四)积极配合退税部门具体业务需求,及时增加每月退税数据的提出次数和进行相关企业数据的查询;(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二、各盟市信息中心负责本地用于审核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提出的技术指导和网络维护工作。
  三、各盟市局退税部门由专人负责从本级流转税部门接收用于审核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并导入退税审核系统,负责读入信息的统计与流转税退税数据提出岗负责人核对数据。负责向流转税退税数据提出岗提供外贸企业名单,并随审核系统变更及时对外贸企业名单作出调整。
  四、如退税部门负责部分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工作的,各地退税部门应积极与流转税、信息中心研究认证及其数据导出和并入金税工程稽核系统的数据接口方案。
  五、根据文件要求,退税部门从2004年1月起接收本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退税部门会同信息中心、流转税在2月10日前完成从金税工程备份服务器提出1月数据、导入退税审核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统计工作。
  六、各地在执行上述工作中遇到无法独立解决的技术问题,请与区局信息中心张晓东(0471-4306649)联系;有关防伪税控认证系统业务问题,请与区局流转税处赵阳(0471-4306582)联系;退税审核过程使用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业务问题,请与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王涛(0471-4313926)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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