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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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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0: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flYfLTJpdCWmmsn8tm+X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复检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99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3]112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现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在2004年9月底之前,对全区范围内2003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复检,企业名单见附件。检验所要认真总结过去复检工作的经验,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安排好本次复检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真实、可靠的检验报告,并将复检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国税局。各盟市国税局接到本通知后,将名单内列举的企业与本辖区范围内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3年度复检不合格和未参加复检的企业,不属于本次复检的范围,企业如果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按新办对待。对税法未规定废渣含量比例,但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不纳入检测。此前各地执行有误的,应予纠正。
  各级国税部门要主动配合检测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税收管理职责,保证本次复检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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