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2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内国税流函[2009]17号),本文自2009年2月27日起停止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文件,按照要求认真开展新办商贸企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
二、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月15日前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