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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售方式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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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JNyO6JdFLCbDKq5+pHf+u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4〕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售方式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售方式软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以下简称“两个软件”)推行工作,配合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全面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区局制定了“两个软件”推行应用方案,现下发各地,请你们主动与软件开发商、服务商进行联系,落实具体推行事宜(联系电话附后)。在推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文本)
  3.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文本)
  4.软件开发商及售后服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实施方案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要求和区局2003年11月27号局长办公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各盟市局要做好“两个软件”的推选组织工作,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确保推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流转税部门负责“两个软件”实施方案的落实、相关岗位人员培训、企业选户、组织宣传及总体牵头工作,监督管理软件开发商、软件维护服务商的工作;计算机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税务端相关软件的安装、网络维护;软件开发商负责税务端“两个软件”的安装及与数据库、应用软件的挂接,企业端软件的销售安装及对软件维护服务商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软件维护服务商负责对“两个软件”企业端用户的操作培训和日常维护服务工作。
  三、为充分发挥“两个软件”开发商的技术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区局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测评的合格企业中经招标及试点运行,确定采用浙江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等四家软件开发商的软件产品,并相应确定了其各自的软件销售区域。即,在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和阿拉善盟推行浙江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和抵扣联企业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在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和二连浩特市推行北京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在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满州里市和兴安盟推行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开发的电子申报软件和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
  上述软件开发商投入使用的抵扣联企业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应全面支持税务总局测评公布的扫描仪型号(包括中晶、汉王及虹光),软件开发商必须提供专用数据接口文件,保证扫描识别率。软件开发商和服务商在培训用户时,应对税务总局测评公布的各款扫描仪进行介绍,由企业自主选用。
  四、为保证“两个软件”售后维护工作顺利开展,发挥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并确保售后维护工作从推行开始就能够运行到位,区局决定将“两个软件”售后维护工作交由我区已健全售后服务网络的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完成。即由内蒙古四通金穗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东部(包括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满州里市和兴安盟)、西部(包括包头市、乌海市、巴彦淖尔市和阿拉善盟)“两个软件”企业端今后服务工作;由内蒙古华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中部(包括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和二连浩特市)“两个软件”企业端售后服务工作。
  五、为了切实保障“两个软件”在我区的顺利推行,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企业端的软件销售工作,明确软件开发商在软件销售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区局已与四家软件开发商签订了软件销售协议(文本附后)。各地要对照销售协议做好对软件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及配合工作,在推行中兼顾软件开发服务商与企业用户的权益。
  六、为充分发挥“两个软件”自动化性能并从降低费用、节约经费角度出发,区局将统一组建受理“两个软件”及其他税收业务的网站。在网站没有投入运行之前,电子申报软件的推行范围以使用10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等四类企业为主;抵扣联采集软件原则上在月平均取得50份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企业中推行;“两个软件”的传输方式以磁盘介质为主。网站建成投入运行之后,视技术支持程度进一步扩大“两个软件”的推选范围。
  七、此项工作自2004年3月1日启动,各地应在2004年3月15前完成“两个软件”税务端的安装及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做好对企业的组织宣传工作。推行工作应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企业用户的申请和技术保障程度积极扩大推行范围。
  八、使用“两个软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申报表电子信息和抵扣联电子信息其中抵扣联电子信息应是企业在本月征期前自行采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并由“一窗一人一机”窗口使用电子申报软件接收申报表电子信息,按要求进行“票表稽核”。
  九、本方案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乙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顺利推行,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企业端的软件销售工作,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子申报软件销售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为内蒙古自治区指定区域的电子申报软件销售单位;乙方必须提供高质量且符合规范要求的软件产品;乙方应按售后服务本地化原则同意将电子申报软件的售后服务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本地已具备售后服务网络、并从事过软件售后服务工作的第三方进行,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
  这里售后服务是指软件销售后,对用户培训、软件安装、软件日常维护及软件升级等行为。
  第三条:乙方应同第三方就售后服务质量标准、保证质量措施等售后服务问题签署有关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甲方备案。第三方从事电子申报软件售后服务的标准及保证质量措施应满足甲方有关规定(见附件一)。
  第四条:乙方应向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师资培训,保证使第三方全部掌握乙方软件的性能、功能及作用,如软件发生修改或升级,应将变化内容及注意事项及时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所承担的电子申报软件销售区域范围:
  第六条:乙方所承担的电子申报软件销售责任:
  (一)在协议规定区域内并经甲方及其下属机构认可情况下销售电子申报软件;
  (二)培训第三方师资人员:对第三方在售后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软件性能、功能方面问题予以解答及处理;
  (三)电子申报税务端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甲方要求对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升级或修改,包括软件本身升级及对客户端软件免费予以升级或安装补丁程序,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相应的服务;
  (五)根据甲方提出的具体的业务要求,在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系统二次开发。
  第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得到乙方的授权下,不得在乙方销售区域内从事电子申报软件销售业务;乙方与第三方在履行售后服务协议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得到甲方同意及第三方授权下,不得在乙方销售区域内从事电子申报软件售后服务业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终止销售区域内任何地方的电子申报软件销售责任。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端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电子申报软件技术维护服务。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电子申报软件销售及其与此相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理的经营活动及财务运营。
  第九条: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监督下开展电子申报软件销售工作。
  第十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当地所属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软件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协议现象,一经核实,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乙方和第三方应与电子申报企业端用户分别签订销售及售后服务协议,并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分别提供软件产品和售后服务。如乙方将软件销售委托第三方进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乙方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二)直接向电子申报企业端用户销售相关软件,并通知第三方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和应用培训。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电子申报软件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对电子申报企业端用户需要的、配套于电子申报使用的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等通用设备,在用户提出需求后乙方可提供相应选型;所提供的选型在用户同意后方可销售。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制电子申报企业端用户购买乙方提供或推荐的通用设备或非相关软件。
  第十五条:乙方在销售电子申报系统所需的相关软件时必须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销售、安装正版软件。
  第十六条:乙方向电子申报企业端用户销售相同规格型号的通用设备,其价格不得高于该地区其他企业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
  第十七条:乙方电子申报企业端系统软件售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电子申报企业端系统软件售价不能高于全国平均价格,并参照与内蒙古区情相近省、市、自治区的标准;
  (二)企业如果同时使用乙方的电子申报企业端系统软件和抵扣联采集系统软件时,两个软件的销售价格应予以下调;
  (三)软件销售价款,在销售实现的第1年收取全部价款的40%,其余部分在以后2年内收取,每年收取30%。
  除上述收费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端用户收取或报销、列支任何项目的费用。
  第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软件销售情况及第三方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履行协议,如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乙方提出后必须立即终止。对乙方造成严重扣果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并给甲方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且整改措施不力,经协商解决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且剩余软件销售价款不得继续向用户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执行期满后是否续签,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改按新的规定执行,并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留执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一份。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授权代表:
  公司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二 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售后服务工作标准及保障措施执行方案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申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顺利推行,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和技术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明确售后服务工作标准及保障措施执行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电子申报系统软件售后服务范围包括:企业用户的操作培训、软件安装调试、问题维护、系统升级。
  第三条:售后服务标准
  (一)电子申报系统安装完成的标准:电子申报系统所需硬件设备全部安装正确,并可正常运行;电子申报各软件加载入系统;可采集纳税申报数据并准确生成电子申报数据;能通过互联网或介质方式正常进行申报数据传输。
  (二)企业用户操作培训完成的标准:通过培训使用户能够熟练掌握电子申报软件各项功能;能够熟练使用电子申报软件进行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能够通过介质或网络方式进行申报并正确处理申报反馈信息。
  (三)软件总是维护完成的标准:对使用电子申报软件不当造成的软件无法正常运行进行处理,恢复软件原有功能;对因其他系统与电子申报软件冲突造成软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区别问题分别处理,使软件恢复正常功能。
  第四条: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一)售后服务网络的构成
  1.服务区域内的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服务站的运作,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处理反馈信息,管理或指导整个服务区域内服务网络的技术维护工作,保障维护工作始终能够有序进行;
  2.电子申报技术服务网络是指在服务区域内每个盟市已建立了分公司或办事处,并能够满足售后服务需求的保障体系;
  3.服务机构(中心、分公司或办事处)要配备相应的系统技术维护服务人员,平均每百户电子申报企业必须配备1名技术维护人员,并保持技术维护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售后服务网络应具备的条件
  1.配备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以供系统技术维护服务需要,并将联络通讯方式告知用户;
  2.具备必要的培训场所及培训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投影仪等设备;
  3.系统技术维护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书),并确有能力进行技术维护服务。
  (三)技术服务工作的要求
  1.接到用户故障报告后,应做到24小时内响应,且现场排除故障的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2.认真做好服务记录,定期向系统用户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的,应及时向当地的所属国税机关说明原因;
  3.对于不能明确是否由电子申报软件系统引起的故障时,负责故障完整的诊断和排除,并在上述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4.服务中心定期对下属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服务巡检,巡检周期为3个月,并相应填写巡检记录,接受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的监督;
  5.建立技术服务用户回访制度,在一个公历年内,至少对用户进行一次实地回访,四次回访电话,并做好回访记录;
  6.每月征期内,技术服务人员应在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技术服务。
  第五条:电子申报系统培训要求
  (一)明确培训内容
  1.电子申报税务端培训内容
  (1)税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后台)培训,包括:
  ● BEA Weblofic Server 的安装;
  ● 税务端应用程序的部署和配置;
  ● 国家税务总局EJB模块的部署;
  ● 数据源的配置;
  (2)税局大厅工作人员(前台)操作培训,内容包括:
  ● 申报受理(纳税人基本信息导出、初次申报、申报信息导入、申报撤销);
  ● 系统查询;
  ● 系统管理(人员管理、审核配置、日志信息查询);
  2.电子申报企业端培训内容
  ● 企业基础信息的导入;
  ● 申报资料生成录入及修改(申报表及附表资料录入、财务报表录入、成品油购销明细表及申报情况说明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 电子申报(申报审核和申报文件格式打包);
  ● 查询统计(查询报表);
  ● 数据恢复与备份(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等;
  ● 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企业字库信息维护和税目代码维护等)。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
  1.制定较详细的培训时间表
  根据自治区国税局推行时间表能够及时作出培训时间安排,在实施方案中应该提出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税务端和企业端)的培训时间表,合理分配培训的次序、侧重点,做到有序、高效。
  ● 税务端培训时间优先于企业端培训;
  ● 按照行政区划布置税务端培训时间且安排合理;
  ● 企业培训时间安排合理;
  ● 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完成培训计划。
  2.人力资源的安排
  在实施方案中能够比较合理的安排培训的师资力量,根据不同的用户做出合理的分配,并根据培训内容的难易程度合理地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3.全面合理的课程安排
  对所有培训内容制定相应的课程安排,合理的课程安排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 对所有培训内容均建立课程表;
  ● 不同培训课程设立专门的授课教师;
  ● 课程安排应考虑到不同授课对象接受程度而建立相应对策。
  (三)保证培训实施的措施
  1.建立实施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
  建立实施培训的领导机构,并能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 制定详细执行计划;
  ● 同国税机关协调动作,建立相互间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 控制培训进程,调动相应的人力、物力,保障培训工作始终能够有序、高效进行;
  ● 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2.经费保障
  为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培训师资人员差旅费;
  ● 培训场地、设备租赁费;
  ● 培训教材费;
  ● 其他未列明的费用。
  3.师资力量的保障
  配备满足在自治区推行应用电子申报系统的师资力量,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 师资数量满足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有足够的师资人员从事培训工作。企业端培训时,除需要配备授予课教师外,还应配备辅导教师;
  ● 师资质量必须满足培训要求,应该具有授课内容要求的资格;对税务端进行培训时,应该对税务业务有一定了解。
  第六条:信息沟通
  售后服务各项工作,应与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及其下级国税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售后服务工作配合良好、运行有序。
  附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使用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你单位自 年 月 日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请办理以下事项:
  一、选派人员于 月 日到__________________购买电子申报系统软件,并接受操作培训及软件安装。
  二、于 年 月 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联,一联企业留存,一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联服务单位留存。
  附件三: 电子申报软件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
  │ │呼市│包头│呼伦贝尔│满洲里│通辽│赤峰│兴安盟│二连│锡盟│乌盟│巴盟│鄂市│乌海│阿盟│
  │──────│──│──│────│───│──│──│───│──│──│──│──│──│──│──│
  │一般纳税人 │ │ │ │ │ │ │ │ │ │ │ │ │ │ │
  │ 户 数 │ │ │ │ │ │ │ │ │ │ │ │ │ │ │
  │──────│──│──│────│───│──│──│───│──│──│──│──│──│──│──│
  │本月实际销售│ │ │ │ │ │ │ │ │ │ │ │ │ │ │
  │ 户 数 │ │ │ │ │ │ │ │ │ │ │ │ │ │ │
  │──────│──│──│────│───│──│──│───│──│──│──│──│──│──│──│
  │已签订销售协│ │ │ │ │ │ │ │ │ │ │ │ │ │ │
  │ 议 户 数 │ │ │ │ │ │ │ │ │ │ │ │ │ │ │
  │───────────────────────────│────────────────────────│
  │ 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解决方法及结果 │
  │───────────────────────────│────────────────────────│
  │ │ │
  │ │ │
  │ │ │
  │ │ │
  │────────────────────────────────────────────────────│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乙方留存,一份每月五日前报甲方。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销售协议
  甲方: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乙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软件(以下简称抵扣联采集)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顺利推行,做好对抵扣联采集软件企业端的销售工作,明确甲、乙双方在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工作中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等事项,特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为内蒙古自治区指定区域的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单位;乙方必须提供高质量且符合规范要求的软件产品;乙方应按售后服务本地化原则同意将抵扣联采集软件的售后服务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本地已具备售后服务网络、并从事过软件售后服务工作的第三方进行,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
  这里售后服务是指软件销售后,对用户培训、软件安装、软件日常维护及软件升级等行为。
  第三条:乙方应同第三方就售后服务质量标准、保证质量措施等售后服务问题签署有关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甲方备案。第三方从事抵扣联采集软件售后服务的标准及保证质量措施应满足甲方有关规定(见附件一)。
  第四条:乙方应向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师资培训,保证使第三方全部掌握乙方软件的性能、功能及作用,如软件发生修改或升级,应将变化内容及注意事项及时通知第三方。
  第五条:乙方所承担的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区域范围:
  第六条:乙方所承担的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责任:
  (一)在协议规定区域内并经甲方及其下属机构认可情况下销售抵扣联采集软件;
  (二)培训第三方师资人员;对第三方在售后服务工作中发现的软件性能、功能方面问题予以解答及处理;
  (三)抵扣联采集税务端系统的安装、调试和培训工作。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甲方要求对抵扣联采集软件进行升级或修改,包括软件本身升级及对客户端软件免费予以升级或安装补丁程序,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相应的服务;
  (五)根据甲方提出的具体的业务要求,在不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业务《规范》的前提下,给予系统二次开发。
  第七条: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得到乙方的授权下,不得在乙方销售区域内从事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业务;乙方与第三方在履行售后服务协议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得到甲方同意及第三方授权下,不得在乙方销售区域内从事抵扣联采集软件售后服务业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终止销售区域内任何地方的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责任。
  甲方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端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扣联采集软件技术维护服务。
  第八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及其与此相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合理的经营活动及财务运营。
  第九条: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监督下开展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工作。
  第十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当地所属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条:甲方对乙方软件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协议现象,一经核实,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乙方和第三方应与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用户分别签订销售及售后服务协议,并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分别提供软件产品和售后服务。如乙方将软件销售委托第三方进行的除外。
  第十三条:乙方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软件使用通知书》(见附件二)直接向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用户销售相关软件,并通知第三方进行软件安装调试和应用培训。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在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对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用户需要的、配套于抵扣联采集使用的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扫描仪等通用设备,在用户提出需求后乙方可提供相应选型;所提供的选型在用户同意后方可销售,其中,乙方抵扣联采集软件必须支持国家税务总局测评入围的多款扫描仪型号(如:中晶、汉王、虹光等),使用的扫描仪扫描专用发票时,其识别率应达到98%以上。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强制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用户购买乙方提供或推荐的通用设备或非相关软件。
  第十五条:乙方在销售抵扣联采集系统所需的相关软件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销售、安装正版软件。
  第十六条:乙方向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用户销售相同规格型号的通用设备,其价格不得高于该地区其他企业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
  第十七条:乙方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系统软件售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系统软件售价不能高于全国平均价格,并参照与内蒙古区情相近省、市、自治区的标准;
  (二)企业如果同时使用乙方的抵扣联采集企业端系统软件和电子申报系统软件时,两个软件的销售价格应予以下调;
  (三)软件销售价款,在销售实现的第1年收取全部价款的40%,其余部分在以后2年内收取,每年收取30%。
  除上述收费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端用户收取或报销、列支任何项目的费用。
  第十八条:甲方对乙方的软件销售情况及第三方售后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具体评估办法由甲方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之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履行协议,如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乙方提出后必须立即终止。对乙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并给甲方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2.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且整改措施不力,经协商解决无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且剩余软件销售价款不得继续向用户收取。
  第二十一条: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裁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协议执行期满后是否续签,由双方另行商定,并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应改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留执一份,抄报国家税务总局一份。
  第二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授权代表:
  公司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系统软件售后服务工作标准及保障措施执行方案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联电子信息采集软件(以下简称抵扣联采集)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顺利推行,做好对一般纳税人抵扣联采集企业端软件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和技术维护等售后服务工作,明确售后服务工作标准及保障措施执行到位,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抵扣联采集系统软件售后服务范围包括:企业用户的操作培训、软件安装调试、问题维护、系统升级。
  第三条:售后服务标准
  (一)抵扣联采集系统安装完成的标准:抵扣联采集系统所需硬件设备全部安装正确,并可正常运行;抵扣联采集各软件加载入系统;可采集抵扣联数据并准确生成电子数据;能通过互联网或介质方式正常向国税机关进行数据传输。
  (二)企业用户操作培训完成的标准:通过培训使用户能够熟练掌握抵扣联采集软件各项功能;能够熟练使用抵扣联采集软件生成抵扣联电子信息;能够通过介质或网络方式进行抵扣联电子信息传输并正确处理反馈信息。
  (三)软件问题维护完成的标准:对使用抵扣联采集软件不当造成的软件无法正常运行进行处理,恢复软件原有功能;对因其他系统与抵扣联采集软件冲突造成软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应区别问题分别处理,使软件恢复正常功能。
  第四条: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一)售后服务网络的构成
  1.服务区域内的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各服务站的运作,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反馈信息,管理或指导整个服务区域内服务网络的技术维护工作,保障维护工作始终能够有序进行;
  2.抵扣联采集技术服务网络是指在服务区域内每个盟市已建立了分公司或办事处,并能够满足售后服务需求的保障体系;
  3.服务机构(中心、分公司或办事处)要配备相应的系统技术维护服务人员,平均每百户抵扣联采集企业必须配备1名技术维护人员,并保持技术维护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售后服务网络应具备的条件
  1.配备必要的交通及通讯工具,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以供系统技术维护服务需要,并将联络通讯方式告知用户;
  2.具备必要的培训场所及培训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投影仪等设备;
  3.系统技术维护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书),并确有能力进行技术维护服务。
  (三)技术服务工作的要求
  1.接到用户故障报告后,应做到24小时内响应,且现场排除故障的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
  2.认真做好服务记录,定期向系统用户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工作日内排除故障的,应及时向当地的所属国税机关说明原因;
  3.对于不能明确是否由抵扣联软件系统引起的故障时,负责故障完整的诊断和排除,并在上述响应时间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
  4.服务中心定期对下属分公司或办事处进行服务巡检,巡检周期为3个月,并相应填写巡检记录,接受内蒙古国家税务局的监督;
  5.建立技术服务用户回访制度,在一个公历年内,至少对用户进行一次实地回访,四次电话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6.每月征期内,技术服务人员应在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技术服务。
  第五条:抵扣联采集系统培训要求
  (一)明确培训内容
  1.抵扣联采集税务端培训内容
  (1)税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后台)培训,包括:
  ● BEA Weblofic Server 的安装;
  ● 税务端应用程序的部署和配置;
  ● 国家税务总局EJB模块的部署;
  ● 数据源的配置;
  (2)税局大厅工作人员(前台)操作培训,内容包括:
  ● 数据受理(认证信息导出、反馈信息成生及传输);
  ● 系统查询;
  系统管理(人员管理、审核配置、日志信息查询);
  ●企业端软件系统的安装;
  ●扫描仪的安装使用;
  (二)实施方案的制定
  1.制定较详细的培训时间表
  根据自治区国税局推选时间表能够及时作出培训时间安排,在实施方案中应该提出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税务端和企业端)的培训时间表,合理分配培训的次序、侧重点,做到有序、高效。
  ● 税务端培训时间优先于企业端培训;
  ● 按照行政区划布置税务端培训时间且安排合理;
  ● 企业培训时间安排合理;
  ● 在规定的时间表内完成培训计划。
  2.人力资源的安排
  在实施方案中能够比较合理的安排培训的师资力量,根据不同的用户做出合理的分配,并根据培训内容的难易程度合理地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3.全面合理的课程安排
  对所有培训内容制定相应的课程安排,合理的课程安排应该具备以下要素:
  ● 所有培训内容均建立课程表;
  ● 不同培训课程设立专门的授课教师;
  ● 课程安排应考虑到不同授课对象接受程度而建立相应对策。
  (三)保证培训实施的措施
  为保证培训能够顺利实施,应具备下列基本的保障措施。
  1.建立实施培训工作的领导机构
  建立实施培训的领导机构,并能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 制定详细执行计划;
  ● 同国税机关协调动作,建立相互间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 控制培训进程,调动相应的人力、物力,保障培训工作始终能够有序、高效进行;
  ● 处理突发问题,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2.经费保障
  为培训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 培训师资人员差旅费;
  ● 培训场地、设备租赁费;
  ● 培训教材费;
  ● 其他未列明的费用。
  3.师资力量的保障
  配备满足在自治区推行应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的师资力量,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 师资数量满足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保证有足够的师资人员从事培训工作。企业端培训时,除需要配备授课教师外,还应配备辅导教师;
  ● 师资质量必须满足培训要求,应该具有授课内容要求的资格;对税务端进行培训时,应该对税务业务有一定了解。
  第六条:信息沟通
  售后服务各项工作,应与内蒙古国家税务局及其下级国税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确保售后服务工作配合良好、运行有序。
  附件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使用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识别号: ):
  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自 年 月 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请办理以下事项:
  一、选派人员于 月 日到__________________(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接受操作培训,购买、安装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相关软件。
  二、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技术要求配备计算机相关设备。
  三、于 年 月 日起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国税发[2003]71号)的规定,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
  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三联,一联企业留存,一联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联服务单位留存。
  附件三:抵扣联采集软件销售情况统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
  │ │呼市│包头│呼伦贝尔│满洲里│通辽│赤峰│兴安盟│二连│锡盟│乌盟│巴盟│鄂市│乌海│阿盟│
  │──────│──│──│────│───│──│──│───│──│──│──│──│──│──│──│
  │一般纳税人 │ │ │ │ │ │ │ │ │ │ │ │ │ │ │
  │ 户 数 │ │ │ │ │ │ │ │ │ │ │ │ │ │ │
  │──────│──│──│────│───│──│──│───│──│──│──│──│──│──│──│
  │本月实际销售│ │ │ │ │ │ │ │ │ │ │ │ │ │ │
  │ 户 数 │ │ │ │ │ │ │ │ │ │ │ │ │ │ │
  │──────│──│──│────│───│──│──│───│──│──│──│──│──│──│──│
  │已签订销售协│ │ │ │ │ │ │ │ │ │ │ │ │ │ │
  │ 议 户 数 │ │ │ │ │ │ │ │ │ │ │ │ │ │ │
  │───────────────────────────│────────────────────────│
  │ 销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 解决方法及结果 │
  │───────────────────────────│────────────────────────│
  │ │ │
  │ │ │
  │ │ │
  │ │ │
  │────────────────────────────────────────────────────│
  说明: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乙方留存,一份每月五日前报甲方。
  附件4:
  软件开发商及售后服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浙江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 波 13906533599 0571-88270619 钱 雷 13706819796 0571-88270621
  2.北京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耀辉 13910676297 010-62963321 李少辉 13654776673 010-82781589
  3.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 伟 13809187327 029-88262566
  4.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世著 13804549109 0451-86418811 李庆丰 13359511107 0451-86402038
  5.内蒙古四通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俊生 13304716076 0471-6267961 王宇琴 13327114606 0471-6267961
  6.内蒙古华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春玲 13947149296 0471-6914042 曾海燕 13848116233 0471-69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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