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542
  • Tax100会员 27965
查看: 40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9636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9636
2020-6-11 1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7fac21f0157fe9b0c3b00ac&entryCode=000101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1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0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