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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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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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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30 15: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高新税务
标题: 2022年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4MDI0MjgwOQ==&mid=2247659220&idx=6&sn=9b8a745fd28395dd7874afef2a8ad967&chksm=fd55f2c2ca227bd4ae883dd80b215f667da1dd773ebbbe01ee005eda200a7263b2c013ddc1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3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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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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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1.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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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天津高新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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