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48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我区一些地区接连发生了几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作案者均以虚假身份注册商贸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套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货物交易,每份专用发票足额或整数开具,利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作案后走逃。
2004年3月5日,通辽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发现通辽市名士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应有明,浙江人)购买专用发票情况异常,遂引起警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在经营上存在很多疑点,随即立案调查。该企业开办于2000年5月29日,2003年7月21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国税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底,该企业在通辽市国税局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50份(其中有42份作废),向天津、北京、河北等省市57户企业开出1098份专用发票,金额105124534.07元,税额14330093.94元,填开的主要货物名称为煤炭、焦炭、生铁、铁精粉、钢材。2003年11月至2004年2月从天津海关和上海海关取得95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列税额14199380.27元,已全部申报抵扣。经海关核实,其海关报关单(购货凭据)均为假票。目前已向公安机关移送,当事人已逃。
呼伦贝尔市保利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25日注册成立,2003年12月15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04年1月1日认定为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于2004年2月4日、2004年3月16日、2004年3月22日先后3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万元版共36份(其中11份作废),25份已开具,货物名称为兰碳、焦碳,涉案金额共计2193864.22元、税额372956.92元。该公司上述开具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的货物和资金往来,也没有购进货物和验收入库凭证,未取得进项税发票。该企业法人采取伪造假身份证的手段办理一般纳税人,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目前公安部门已立案侦察,并拘捕了两名涉案人员。
乌海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04年2月27日从金税协查系统收到北京、南京部分企业电脑版专用发票失控信息,流入该市21户企业570份失控发票,其中北京526份,南京44份,票面金额54840468.59元,涉及税款9322879.66元,有9306049.66元进行了税款抵扣。现在已经走逃11户。目前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联合立案调查。
在杭州“12.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美周等5个团伙在杭州市虚假注册42家公司,用伪造的101份海关完税凭证和303份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价税合计1.3亿元,其中税额2100万元),从税务机关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45本,向27个省、市、自治区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51份,价税合计4.04亿元,税额5850万元,另有大量手工版发票下落不明。我区5个地区的企业取得了该案中虚开的48份专用发票,价税合计532.2万元,税款79.98万元,已抵扣,其中呼和浩特市舞美艺术服装厂,取得发票3份,税额44875.65元,价税合计308850元;包头市蒙尔玛鞋业有限公司,取得发票1份,税额15939.32元,价税合计109700元;海拉尔第一百货大楼,取得发票3份,税额44875.65元,价税合计308850元;丰镇市南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发票31份,税额521439.46元,价税合计3588730元。
另外,鄂尔多斯国税局稽查局从金税工程协查系统中收到三起稽核系统导入的失控发票(共计26份),受票方为环宇集团乌海销售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其中10份专用发票属杭州“12.4”案中失控发票,金额995275元,税款169196.75元,经初步查明,法人代表周文明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涉及税款440556.28元。
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案件的发生,从税务机关的管理角度分析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基层国税机关的领导在思想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产生懈怠,把关不严;二是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岗位人员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超限量发售专用发票及对新办商贸企业未落实专人跟踪反馈责任制等。为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范此类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发生,现再次重申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警惕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各环节管理职责,切实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1〕60号)的有关规定,严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发售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增加发票发售数量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对外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要到公安部门鉴别真伪,并与法人代表见面。【此条款失效】
三、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2〕17号)的规定,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除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外,对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纳税申报异常或开具专用发票异常的,也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评估。每月纳税评估必须在当月完成,不得延迟。
四、严格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管理,尤其是对海关完税凭证,要严格执行“从2002年2月1日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商贸企业须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赋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以下简称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否则,其取得的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等政策规定。
五、对未按时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催报;对确属走逃的企业及时在稽核系统中作“失控发票”处理,并将详细情况逐级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六、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并针对本地区有异常情况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同时,要积极寻求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