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贯彻《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各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在人员、制度及设备上保证稽核系统各项数据能够按时、保质采集上传。
二、各盟市局应建立企业报税监控机制,在征期结束前,通过网络版防伪税控报税系统查询功能,检查所属各旗县局企业的报税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旗县局。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征期结束前,对尚未进行IC卡报税的企业应及时催报;对逾期未报税的企业在确认其无法报税的前提下,应及时在稽核系统中对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失控发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