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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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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O9BaYkmVyd1/ZlNEkERBn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4〕7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从总局网站下载相关软件,通知一般纳税人企业做好软件使用工作。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及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采集、检查工作应比照货物运输发票等四小票电子数据的相关规程,电子数据由征收部门逐级上报盟市局,并由盟市局统一于每月18日前(含)上报区局。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应一律使用9位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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