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31号
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4]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如有与本规定相悖的文件和做法一律废止。各级国税机关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负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四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