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4〕3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货劳字[2010]12号]第34号),本文自2010年4月23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