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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别忘了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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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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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30 04: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别忘了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696454&idx=1&sn=4b6487721139653f835cfd05ba130e4c&chksm=befbfd0c898c741ade3e119dcf26d9121b04088f8d94b6b786136d3f51ebfe9912779a8ea2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9 10:04
二维码: -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倒计时啦,5月31日截止注意啦,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
应该怎样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呢?
一起来看!

政策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A企业2020年12月购入了一套生产设备并投入使用,价值300万元,使用年限为5年,无残值,2021年1月起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年折旧额6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A企业购入的该套设备金额可一次性计入2021年度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1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待办”模块中找到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点击“申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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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阅读并确认“提示信息”后,进入“财产行为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套餐”,找到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所属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点击“纳税申报”按钮,进入“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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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纳税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点击“确认”,认真阅读“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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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点击“数据初始化”按钮进行数据初始化,初始化成功后点击“确定”,系统会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自动带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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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点击“修改”按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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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勾选需要填报的表单。新购进设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需要勾选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勾选成功后,按填表顺序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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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点击“修改”,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首先填写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账载金额:资产原值300万元,本年折旧、摊销额60万元,累计折旧、摊销额60万元;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00万元,税收折旧、摊销额300万元,累计折旧、摊销额3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系统自动计算填入。
第1行一、固定资产,相关数据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入。
接着填写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账载金额:数据与第4行相应数据一致;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300万元,税收折旧、摊销额300万元,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60万元,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填入,累计折旧、摊销额300万元。



08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完毕后点击“保存”,点击“切换报表”按钮,选择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系统弹出提示“各附表数据加载成功”,点击“确定”,相关数据将自动带入(第32行)。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提示信息窗口进行后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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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纳税人将各类明细申报表填写完毕后,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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