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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良种牛羊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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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b3oGJQmK4hu8vRIKWw7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4〕12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4〕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良种牛羊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良种牛羊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4〕12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盟市陆续反映,为改良牛羊品种,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各地组建成立了一批应用生物工程技术生产销售牛羊胚胎的企业性单位,并逐步走向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为此,请示对胚胎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经区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据了解,所谓胚胎实际就是受精卵。就良种牛羊胚胎的生产而言,虽然采用了生物工程技术手段,但其物理属性并未发生改变。根据国家关于农业产品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有关政策规定,我们认为牛羊胚胎仍应归属于农业产品中的“畜牧产品”范畴。因此,对直接从事牛羊胚胎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待,免征增值税。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牛羊胚胎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外购牛羊胚胎再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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