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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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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6hc3Uq8eQXftmJ8AWs9j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2005〕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200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实行分别预缴和统一结算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其统一汇总结算的单位在2005年2月征期实行零申报。本月汇总计算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和应补(退)税额,于所属期后第2个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5年2月征期此类企业在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抄取空税,并不得再修改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时钟。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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