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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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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339bd70158347550450053&entryCode=00010201010100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4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4月16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429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江西、广西、广东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该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变更名称和调整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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