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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个人承包经营逃税处罚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2-5-28 00:10:3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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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个人承包经营逃税处罚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7 09:4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6785&idx=1&sn=a7f0a7a429cc44603f95b271b0c8ded0&chksm=8c0aeee7bb7d67f11b5dda1efccc8f5bf264b5ceb585b728f95cf2c72d7b2fdbb4457e1bf65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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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逃税处罚案例
通税稽罚[2022]5号
一、处罚事由
2020年10月,你与海安铄金车用能源有限公司(平台企业)签订《车辆使用》合同和《柴油智能配送信息服务合同》,以个人名义承包经营柴油零售业务,按每升0.125元向平台企业上交平台服务费。
根据“一线加油”平台交易数据反映,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7月12日涉及你个人的“柴油智能配送信息”数据1740条,加油量335168.73升,支付金额1711866.73元,其中:已完成数据2584条,加油量335168.73升,支付金额1711866.73元。
1.增值税
2020年度,按规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你四季度销售收入107689.36元(108766.25/1.01),免征增值税。
2021年度,按规定,一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二、三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免征增值税。你一季度销售收入269169.80元(271861.50/1.01),免征增值税;二季度销售收入1255738.37元(1268295.75/1.01),应缴增值税12557.38元;三季度销售收入60990.60元(61600.50/1.01),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第一条“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次查补增值税,应同时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5%。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1年二季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557.38元×5%×50%=313.94元、教育费附加12557.38元×3%×50%=188.36元、地方教育附加12557.38元×2%×50%=125.57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分别处不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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