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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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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10: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6Y2oNgaGNzwGRwYk8tgNo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5〕4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5〕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5〕49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呼市国税流字[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高速公路加油站,全部集中在封闭的高速公路沿线内,形成一个特定环境下封闭经营的特殊场所,与当地的石油消费没有直接关联。同时考虑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税收上采取汇总缴纳,更有利于主管国税机关对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检查。为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纳税地点问题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设在高速公路沿线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由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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