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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要避开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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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7 09: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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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盘锦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要避开的几个“误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2MTY1NjgyNg==&mid=2247511198&idx=2&sn=4b5a883932b742698d970b37613b4f3a&chksm=fc778a0bcb00031dccd242f7c7a6863acf4250bdc64503f085fc55d0b4c352649ae5bf8658e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6 15:54
二维码:
-
2021年汇算启动以来,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纳税人仍存在专项附加扣除填填报错误的情况,选择几个常见误区做以介绍,以帮助大家避开这些误区,能够按照正确的方法进行填报。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一:夫妻同时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
温馨提示:
子女教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可见,夫妻不能同时享受子女教育1000元扣除。在填报之前,夫妻双方应对子女教育扣除情况做好沟通,并做好统筹规划,选择最适合的填报方法,既要避免额度浪费,更要避免超额填报扣除。
误区二:教育终止时间理解不正确
温馨提示:
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如果您的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要及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误区三: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填报时选修改
温馨提示:
子女如果是教育阶段发生变化,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不要选修改,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当您子女教育阶段由学前教育到了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升高中、高中考大学,您在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时,千万不要点修改,而是保留原有教育阶段的子女教育信息不变,再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新增子女教育里的教育阶段对应填报为升学后的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比如,孩子小学升入初中,依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只需在个税APP中修改所接受教育的学校名称即可。
误区四:大学毕业后要考研,备考期间填报子女教育扣除
温馨提示:
待业及备考期间未取得相关学籍证明,且实际未接受全日制教育,不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待孩子研究生考试通过入学后,可以享受高等教育阶段子女教育。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五:申报扣除年度选择错误
温馨提示:
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以实际拿到证书或考试通过日期年份申报扣除。正确做法是取得符合继续教育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年度以证书上标注的发证日期或批准日期上的年份为准。
误区六:错把上岗证等当成职业资格证书申报扣除
温馨提示:
有些纳税人会把本单位、本系统内部核发的上岗证等证书,认为是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并申报继续教育扣除。
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应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在此范围内的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证书年度,可申报扣除,否则不能扣除。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误区七:有兄弟姐妹,申报时填报2000元的扣除
温馨提示: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是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2000元扣除标准的。全部兄弟姐妹填报的月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且其中不能有任何一人填报的月扣除金额超过1000元。
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在其去世后的第二年开始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扣除2000元/月。
误区八:把配偶的父母作为自己的赡养人填报扣除
温馨提示:
根据政策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四、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九:只要有租房子事实存在,就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温馨提示:
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主要工作城市是指地级市所辖的所有县(市)区范围。夫妻双方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即使真的有租房事实存在,双方也不能申报住房租金扣除;或者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当年已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就不可选择按住房租金扣除,除非作废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改为申报住房租金扣除(自开始发生住房租金月份起)。
误区十:住员工宿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温馨提示:
住员工宿舍要视情况要区别对待。住员工宿舍如果个人不付租金,不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可以扣除。
五、住房贷款信息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十一:只有购买的第一套房子才可以享受
温馨提示: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不是购买的第一套房屋享受住房贷款的概念。在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如果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且纳税人的首套房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
误区十二:只要有住房贷款就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温馨提示:
1、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是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如果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曾经申报扣除过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享受过住房租金扣除,则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误区十三:夫妻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温馨提示:
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不能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误区十四:混淆医保中个人“自付”与个人“自费”的概念
温馨提示:
大病医疗专项扣除的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医药费用支出是有明确规定的,是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并不是纳税人理解的凡是个人“自费”的医药费用支出都可以扣除。
在医保报销中,个人“自费”与个人“自付”是不同的概念。简单说,个人“自付”是指在医保目录内,享受完医保报销后剩下需要自己支付的部分;个人“自费”是指医保目录外的费用,都需要我们自己自费。
在实际填报时,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国家医保平台APP来查询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数据。
误区十五:把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温馨提示: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来源:市局所得税科
更多信息请关注盘锦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col/col75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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