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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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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6/t20200601_264639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6〕120号
文件名: 财税〔2006〕12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年08月30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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