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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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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006/t20200603_264838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7〕15号
文件名: 财税〔2007〕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年01月29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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