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10
  • Tax100会员 33168
查看: 796|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11 10: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ILyamrD/x7EZCaS0pspmy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函〔2007〕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函〔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函〔2007〕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呼市国税流字〔2006〕2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现行政策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亦即作为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自来水,是由其生产企业将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再通过管道输送至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水,管道输送是自来水生产过程的必经环节,否则就不能构成增值税法规所定义的“自来水”的完整含义。因此,对自来水公司生产销售自来水所取得的收入,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收取方式,也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全额征收增值税。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办法,可由企业自行选择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或采取简易纳税办法,但其所选择的纳税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特此批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