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8〕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内蒙古东部地区(以下简称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8]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相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7]123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局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1、《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认定台账》
2、《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户台账》
3、《分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管理办法
一、资格认定管理
(一)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以下简称八类行业)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不包括非应税项目营业额)50%(含50%)以上,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2008年7月1日前成立并发生销售业务的企业,其2007年度或2008年1—6月实际生产经营期内八类行业产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同期全部产品销售额50%的,均可予以认定。
2、2008年7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以及2008年7月1日前成立但未发生销售业务或仍处于筹建期的企业,其预计八类行业产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企业同期全部产品销售额50%的,暂予认定,并按照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相关政策规定申报纳税。实际生产经营期满一年后达到规定比例的,确认正式资格,未达规定比例的,取消暂认定资格。
3、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以下简称六类行业)中两个(含)以上行业产品的,按相应产品销售额合计数计算比例,并按销售额占比最大产品确定行业类型。
(二)六类行业中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品工业条件的纳税人,均按六类行业进行认定、统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品工业条件但不属于六类行业的纳税人,均按高新技术产业和军品工业进行认定、统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自治区科技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加盖有军品研制或生产合同鉴证章的武器装备产品订货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别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和军品企业资格认定,认定工作完成的当日将证书、合同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
(三)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不进行资格认定。如纳税人选择放弃简易征收办法,改按增值税一般计算办法缴纳的,可于实行一般计算办法的次月予以认定。
(四)对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凡实行增值税由分支机构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总机构设在蒙东地区,分支机构不论是否设在蒙东地区,只对总机构进行认定,分支机构不再办理资格认定;凡分支机构设在蒙东地区,但不实行增值税预缴、总机构汇算清缴,而采取就地纳税的,不论总机构是否在蒙东地区,分支机构应单独认定;凡设在蒙东地区以外,并且实行就地纳税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按照以下程序完成对企业备案登记资料的审核:
1、办税服务厅受理企业备案登记资料后,应于受理的当日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应于收到资料的10日内完成实地调查。安排税收管理员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对企业报送的备案登记资料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对企业的实地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
3、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税源管理部门完成实地调查的10日内,审核确定是否准予企业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并将审核结果转税源管理部门执行。
4、对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纳税人,流转税管理部门应登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认定台账》(见附件1),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备案登记操作,并通知金税工程岗位人员在防伪税控管理系统的纳税人档案管理中加载标识;对未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税源管理部门应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抵退税管理
(一)纳税人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后,应继续按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每月的应纳增值税额并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除实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以外,均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方法,不得在每月的销项税额中直接抵扣。
(二)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纳税人,从办理备案登记之日起按月办理以下涉税事宜:
1、将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单独认证,将加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标识的纸质《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与对应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单独装订成册。
2、将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对纸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中相应的发票手工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对本月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铁路、航空、海洋、管道等非税控运输发票,与每月正常抵扣的非税控运输发票一并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于规定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在纸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手工注明“本月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铁路、航空、海洋、管道运输发票的份数、运费金额和进项税额”;将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与对应的发票抵扣联单独装订成册。
3、对新增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在规定的抵扣期限内,与每月正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一并录入通用信息采集系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对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相应的发票手工逐票加注“固定资产”标识;将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纸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与相应的海关完税凭证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
(三)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按月报送并加注“固定资产”标识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公路、内河运输发票认证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四项清单)分户装订后,在受理的次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留档备查,税源管理部门根据以上资料登记《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户台账》(见附件2)。
(四)取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国税发[2007]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抵退税申报,并提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抵(退)税申报表》)。纳税人将购入已作为存货核算的原辅材料等用于财税字[2008]94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应提供相关进项税额转出的纳税申报表及账务处理复印件。
(五)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抵退税申报的当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完结抵退税审核及相关抵退税手续,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同步进行相关信息录入、电子文书流转等操作:
1、办税服务厅将纳税人报送的《抵(退)税申报表》相关信息录入税收征管系统,并于受理申报的当日将《抵(退)税申报表》转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在收到《抵(退)税申报表》后的10日内完成书面审核、实地核查和发票异常情况核查,在《抵(退)税申报表》“税源管理部门意见”栏签署意见,连同四项清单等相关资料一并转流转税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1)书面审核内容。
审核《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栏次数据与《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分户台账》、纳税人报送四项清单的本期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审核《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新增增值税累计税额”栏次与增值税申报表中对应栏次数据是否一致;
审核本期《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期初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栏次与上期“本期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栏次数据是否相等;
审核本期《抵(退)税申报表》中“本期期初陈欠税额余额”、“本年实现并入库增值税累计税额”、“本期期初新欠税额余额”和“本期新增新欠税额”栏次数据与计统部门欠税统计数据是否相符。
(2)按照国税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审核,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核查人员应根据核查情况认真填写《涉税事项调查表》。
(3)对纳税人申报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凭证经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重号”及“作废”的发票,按照现行增值税及其他扣税凭证审核检查相关规定进行核查,查实确有问题不得予以抵扣。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应由《抵(退)税申报表》“本期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栏目中转出,并通知纳税人作相应的账务处理。涉嫌偷骗税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3、流转税管理部门在收到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退税申报资料后5日内完成复审。经审核无误后,应在《抵(退)税申报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批。
4、主管局领导审批后,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当日将审批结果转计统部门,并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存档。计统部门严格按照财税字[2008]94号文件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的内容办理相关抵退税手续及内部核算业务处理,本期有退税额的,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退税类型为“其他退税”,预算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
5、税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抵退税的当月,根据季度抵退税情况准确填写《分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转流转税管理部门用于汇总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有税收增量企业)》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无税收增量企业)》。
6、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办理退税的次月(1月、5月、8月、11月)3日前,将汇总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转计统部门,作为填报会统《东北和中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统计月报表》的依据。
三、上报资料管理
各地要加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政策实施对蒙东地区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并向自治区国税局上报以下情况与资料:
(一)蒙东地区各盟市国税局要认真总结并向区局报告扩抵工作开展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将文字材料通过FTP上传到“流转税处/扩抵工作”。2008年9月20日前上传贯彻实施扩抵政策准备部署及资格认定工作总结,11月7日前上传2008年第三季度扩抵工作总结,2009年1月7日前上传2008年扩抵工作总结(单独说明2008年第四季度抵退税情况)。
(二)蒙东地区各盟市国税局应于每季办理退税的次月(1月、5月、8月、11月)5日前,认真填写《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有税收增量企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抵、退税情况统计表(无税收增量企业)》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收入情况分析表》,通过FTP上传到“流转税处/ 扩抵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