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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友号热点第49期: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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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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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5 18: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老友号热点第49期: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69104&idx=5&sn=c5eb87b5b4464e8cd884499890623adf&chksm=872c2cefb05ba5f9046c300c575d74b058b9199ab41a230b4f7757f38ac08dde0e96d47e8c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5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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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宁税务服务号


1
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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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可以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短信,如果不想退税可以继续留抵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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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之前已申报“六税两费”并全额缴纳税款了,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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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1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时产生多缴,能直接抵减2022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吗?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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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收到税务机关的短息提醒: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请问怎么办理?收到短信的一定要办理吗?



答:如您还未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年度申报,您可以点击短信内容里的申报链接,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如您需要任职受雇单位集中申报的,应在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确认,由单位代为办理。如您已经完成申报,可忽略短信内容。
若纳税人进一步咨询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答复,同时,建议纳税人自行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通过申报办理年度汇算的方式,进行个人年度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以防出现身份冒用被收入或未足额列支扣除项目的情形。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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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单位财务负责人收到税务机关的短息提醒:企业需要在4月30日前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超过这个时间还能办理吗?



答:可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2022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但为了避免高峰期办理,出现系统卡顿等问题,建议您在税务机关安排的时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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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我公司的账户收到几笔退税,但是我们并没有申请退税,请问是什么原因,退的什么税款?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三类。
为确保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足额、便利地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针对之前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优惠的纳税人,申报系统将自动更新减免税数据,并将应退税额按规定退还到您的账户。请您收到南宁市税务局的退税短信后核对退税费金额,如有错误,可以跟我们反映,我们会记录您的情况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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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企业在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系统提示主表37栏需要选择对应的优惠,请问是什么优惠政策?什么条件才可以符合?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人申报表(A类)”表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相关的优惠政策文件可以参考:(桂政发[2014]5)号文以及延续条款:(桂政发[2020]42号)相关规定。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免征”或者“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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