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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变”煤炭背后的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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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25 04: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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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中国税务杂志社
标题:
秸秆“变”煤炭背后的玄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5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MzOTMxMA==&mid=2650274269&idx=2&sn=00a86c75d1be97d0df494370f3dea3f9&chksm=83b008dcb4c781ca610519219468df38c4385863223b4e2ed094225e816e9fd939d065b23def#rd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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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设立9家“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利用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通过多环节虚构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将秸秆等农产品变名为木炭、原煤,继而向下游16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法人员自以为编织了一条天衣无缝的“业务链”,但这一切,最终都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联合咸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了这一起涉及湖北咸宁、宜昌、天门、荆州四地,涉案金额3.2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目前,以黄某、李某为首的9名涉案嫌疑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源核查,牵出一串疑点企业
2021年9月,咸宁市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下发的案源线索,要求核查咸宁A、B、C三家公司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在收到案源线索后,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迅速从金税三期系统中调取了A、B、C公司的基本信息及申报、开票数据:三家企业均为成立于2018年11月的煤炭经销企业。在不满三年的时间里,三家公司累计购进“炭”总量为8.9万吨,卖出“原煤”总量为10.91万吨,购销严重脱节,存在虚开嫌疑。随后,检查人员按协查流程对三家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B、C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时,均表示自己只是在企业挂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且A、B、C公司财务负责人均为同一人。
三家企业为同一控制人,且任职人员存在交叉,是否存在团伙作案可能?检查人员带着疑问,进行了下户核查。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时,黄某将检查人员带到了他请的代理记账公司,并表示A公司在咸宁没有办公地点,只有代理记账公司为其做账,在宜昌有一办公地点,位于宜昌G港码头附近一民房。
同时,检查人员在对黄某提供的记账凭证、开票结算单、送货单、出库通知单等资料进行分析后,也发现了疑点:企业记账凭证中未发现房屋租赁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财务费用等经营费用支出,也未见煤炭运输、码头仓储费用发票。这与煤炭经销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这些疑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检查人员初步分析判断,A、B、C公司经营行为异常,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是,咸宁市税务局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提请公安经侦部门介入,税警双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专案组,共同对案件实施立案调查。鉴于案情涉及面广,为方便跨区域一体化协同作战,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确定由咸宁市警税部门牵头经办,其他市州配合协查案件。
内查外调,发现重重迷雾
办案人员兵分两路同步实施调查。一路办案人员紧盯涉案企业资金流向,分析是否存在异常;另一路办案人员奔赴涉案公司上下游企业所在地,实地核查涉案企业货物流。
在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调取A、B、C 公司的进项、销项发票数据,逐一分析核查与其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企业情况,发现三家公司85%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了位于宜昌、荆州的16家公司,下游企业高度重合。
鉴于此,办案人员经省公安厅协调,联合人民银行,依法调取上下游企业上万条银行流水信息实施分析,发现本案是先由下游企业(购买原煤企业)打款给A、B、C公司,再由这三家公司付款给上游企业(销售木炭企业),与常规先买货付款、后卖货收款恰恰相反。随后,办案人员在继续追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时发现,A、B、C公司每次在收到下游企业的“货款”后,便会迅速将款项打给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上游开票企业收款后也均会于当天将资金转入黄某或下游企业相关人员个人账户,这些资金经过多个个人银行账户的中转后,最终又回到了下游企业的对公账户,形成资金回流“大循环”。
与此同时,另一路办案人员在天门对上游公司实地核查时发现,这些公司注册地址无厂房、无生产人员、无生产木炭的必需生产设备,更未见购进原材料和相应的产成品。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却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天门H公司等6家公司存在虚假购进农产品、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奔赴宜昌的办案人员在核查A 公司的办公地点时发现,黄某所说的办公地点是一处废弃民房。
询问约谈,嫌疑人吐出实情
结合涉案企业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的侦查情况,办案人员再次约谈了黄某。面对公司生产经营费用、煤炭购进销售品名不一致且数量严重脱节、资金存在大额“回流”等疑点,黄某无法解释,只能交代犯罪事实。
黄某供述,他原本在宜昌经营个人煤炭贩卖生意,后来到咸宁成立了A、B、C公司。经李某介绍,黄某要求天门H公司等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支付给开票公司7%的手续费,和“炭”款一起付给开票企业,而后开票企业再将“炭”款打给黄某。同时,伙同李某等人利用A、B、C公司向下游购买原煤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8%的手续费。
正当检查人员制作完询问笔录、以为这起案件即将尘埃落定时,黄某“反水”了。2021年9月29日,黄某主动找到办案人员,否认了此前笔录中交代的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的事实,只承认购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成本列支的行为。办案人员诘问,如只购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成本列支,购销差距将更大。黄某无法解释,只得再次承认对外虚开。
四地联动,犯罪团伙终落法网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专案组在固定涉案企业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相关证据的同时,利用公安部门“天眼系统”数据,对涉案企业和人员迅速实施全方位立体化监控,锁定已逃匿嫌疑人的租住处。
2022年1月12日下午,专案组抽调咸宁市税警部门40余名业务骨干,分成四个抓捕小组分别前往宜都、松滋、枝江、天门、公安等地,完成对嫌疑人的全面布控。1月13日,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湖北省、咸宁市两级税警部门通过稽查视频指挥系统远程联动指挥,前线办案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等“单兵作战包”,全面记录整个执法办案过程,共抓捕涉案嫌疑人9人(刑拘6人),扣押涉案车辆一台、账簿凭证50余本、手机4台、公章15枚,以及购销合同等相关涉案资料若干,一举摧毁了这个跨区域虚开团伙。
经查,黄某、李某等人结成违法团伙,操纵天门H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自行开具品名为“农作物秸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咸宁3家“空壳”公司开具品名为“*基础化学品*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咸宁3家公司则向宜昌等地企业开具品名为“*煤炭*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成了从秸秆到原煤的变票虚开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2亿元。
案例启示
本案是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破获的一起“空壳”公司虚构农产品加工业务、虚假销售煤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本案具有作案手法隐蔽、涉及区域广、多环节变票等特点。本案的查处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经济税收秩序,对下一步打虚打骗工作提供了有益启示。
其一,多方联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本案得以及时顺利查处,多部门协作是关键。税务部门的涉税信息分析、公安部门的情报侦查技术、人民银行的资金账户监测等手段,相互依托、优势互补,梳理还原了涉案企业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及时锁定了相关证据,促成了案件的快速查办。今后,税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探索建立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在收集分析问题线索时,通过及时共享企业开票时间、货物流向、人员活动轨迹等信息,精准锁定疑点企业及人员;与人民银行完善常态化涉案资金账户查询机制,共享疑点企业资金流水等信息。此外,在案件侦破时,充分发挥作战中心信息传递快、信息失真少、决策便捷的优势,从速从快抓捕嫌疑人,以免贻误战机。
其二,规范执法,固定证据链条。规范执法是税务稽查的工作重点,也是案件办成铁案的关键。面对涉案人员不配合、出尔反尔等情况,应遵照相关法律,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降低执法风险。本案中,办案人员缜密分析,大胆求证,实地核查涉案企业疑点,做实询问谈话笔录,固定证据链条,现场抓捕嫌疑人,实现了执法全程留痕,让嫌疑人“心服口服”。
来源:《中国税务》2022年第5期
作者:柯 婧 方 聪 张洞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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