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9〕5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第二条自2013年1月29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发票发售价格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号)规定的价格发售发票,并且在发售增值税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09〕1481号)规定,我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目前暂按每户370元收取。【此条款失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