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货劳字〔2009〕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盟市国税局需测算本地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局,区局汇总统筹确定统一标准,并下发全区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