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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参与】民法典有奖竞答(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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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24 01: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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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盘锦税务
标题:
【齐参与】民法典有奖竞答(第二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2MTY1NjgyNg==&mid=2247510930&idx=6&sn=64a6bdbebefb6a783a21951f5a12b54e&chksm=fc778d07cb00041192940af1c22f6531be802fce31dd6f83683fa5492491f7a94c4dfaa3a57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3 15:12
二维码:
-
今日试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A.合并前
B.合并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 )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A.紧急避险人
B.引起险情发生的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 )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A.可以
B.应当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
A.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B.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试题
答案公布
5月18日试题及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 )。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答案:
B
依据:第一百八十七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A.可以
B.不得
答案:
B
依据:第五十二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承担民事责任。
A.法定代表人
B.法人
答案:
B
第六十二条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A.应当
B.可以
答案:
A
依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抵押财产。
A.属于
B.不属于
答案:
B
依据:第四百一十七条
知识竞赛活动介绍
今年5月28日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颁布两周年
从5月1日开始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将举办民法典宣传月专项答题活动
一、活动时间
5月1日至30日(共计30天)
二、奖项设置
个人优胜奖:
共计9000名,奖品为30元手机话费
三、参赛规则
活动期间每天推出5道题目,每人每天限答一次。每10天抽取一次,每批次3000名,共分三批次,总计抽取9000名个人优胜奖。每批次累计5天全部答对当天题目者即获该批次抽奖资格,答题系统自动统计答题次数及正确率,随机抽取。
单位自愿组织答题的,可以让参与者在“单位”栏处填写统一口令,如需相关数据,可在后台留言,我们将依据口令统计的数据予以反馈。
四、参赛办法
关注
“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
,在手机下方子菜单
“齐参与”
中找到
“民法典有奖竞答”
进入答题页面即可答题。
答题步骤
重要提醒
请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
这样才能拿到奖品
赶快转发
一起答题赢奖品吧
往期获奖名单
民法典宣传月有奖竞答第一批获奖名单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奖竞答第一批获奖名单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奖竞答第二批获奖名单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有奖竞答第三批获奖名单
3月份法律知识有奖竞答获奖名单
2月份法律知识有奖竞答获奖名单
青少年法律竞赛第三批获奖名单
青少年法律竞赛第二批获奖名单
青少年法律竞赛第一批获奖名单
民法典实施一周年有奖竞答活动获奖名单
来源:中国普法
更多信息请关注盘锦市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col/col751/index.html)、
微博和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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