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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近期12366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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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23 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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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近期12366热点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14524&idx=2&sn=430201ce53b2eb1bbc2b5cd777af0966&chksm=88b20878bfc5816e2c352072512ab0197dc4b3b39ebce37a8dd40ddfd37039c590afbe60053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0 16:10
二维码:
-
答
疑
解
惑
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天津市税务局开办“高频问题汇总答疑”板块,定期汇总各区税务局及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
本期内容: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等
5
个热点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02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哪些?
答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近年来税务总局多次修订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总共37张,其中主表和基础信息表为必填表,其余表单纳税人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勾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选择对应表单进行填报,例如企业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可选择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为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负担,税务总局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等6张表单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减轻小微企业申报工作量。
03
企业所得税年报表中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是否为必报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规定:“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
04
什么企业需要附送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05
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时产生的运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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