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或失效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本文自2013年1月2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现对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依据呼和浩特市国税局的请示以及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税负测算资料,经研究,将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所属支行开办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区局将根据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对预征率进行调整。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