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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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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szcfg.gz-l-tax.gov.cn/PRC/manage/PrcKnEntry/showFor.do?entryId=40288055588481ce0158898ab50900b6&entryCode=00010201010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8〕73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7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年12月07日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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