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系统变更名称等有关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函〔2011〕4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签署的关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重组增资协议,2009年6月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完成重组并更名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及费用单位名称相应进行了调整。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户电力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内国税流字〔2007〕15号)中明确的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所属费用单位内蒙古能源发电燃料公司管理性质变更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已于2010年11月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上述实际情况,现将《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及费用单位变更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系统企业变更后的名称执行内国税流字〔2007〕15号等相关文件;内蒙古能源发电燃料公司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不再按照内国税流字〔2007〕15号有关规定将发生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所属发电企业应分摊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件: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分公司及费用单位变更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