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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当劳动争议遇上民法典,你需要关注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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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23 18: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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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宁税务
标题:
民法典宣传月|当劳动争议遇上民法典,你需要关注这些问题!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MDk0MzU2NA==&mid=2247509812&idx=8&sn=9e4d47ca62168b25bb5b71e68b516df2&chksm=fb9a0917cced80015776904377ea030279cdee765780ab9e6f518ca0fc89cac6e3d19d05aa8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0 16:38
二维码:
-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几乎所有民事活动
都能在其中找到依据
今天我们就从
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
看看民法典的出台
对劳动者带来哪些影响吧!
Q
在劳动者年龄方面,法律有何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Q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如何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Q
用人单位可以采集员工的哪些信息?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规定,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用人单位可收集的劳动者个人信息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收集劳动者的私密信息,如身高、生活经历、婚育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爱好等,劳动者可以明确予以拒绝。同时用人单位要确保收集的信息用于正当目的,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未经员工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
Q
职工出差时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怎么处理才合法?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职工出差时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法地处理劳动关系。
Q
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若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是否还能恢复履行?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消失,所以劳动合同终止。
若劳动者重新出现,即使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自动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Q
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者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个区域的,劳动者如不服仲裁裁决的,应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在劳动争议中,若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起诉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劳动者可以选择向自己最方便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向不同的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青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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