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发布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内蒙古自治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10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产品试行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葡萄酒制造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啤酒专用大麦芽、啤酒专用小麦芽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葡萄酒制造扣除标准表
2、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啤酒专用大麦芽、啤酒专用小麦芽扣除标准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厅
2012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