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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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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YiFSRi7+LcfdFqG33b9k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选择使用(已经取消手工普通发票的盟市不再使用)。金额版有佰元版和仟元版两种。
  国税机关使用普通发票种类及规格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表》(附件2)执行。
  三、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
  (一)对“营改增”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完毕后,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具体发票衔接参见《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附件3)。从2014年4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废止,并于2014年4月15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和冠名发票。
  (三)“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的,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国税机关公告的普通发票票种及规格,及时修改打印软件,以确保顺利实现领购、开具国税系统普通发票。
  (四)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国税机关提交发票样式和发票使用量,到内蒙古国税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自行支付。
  (五)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并已开具的地税发票,在2014年1月1日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国税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国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六)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普通发票申领
  2014年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购领国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附件1)选择使用普通发票,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等,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使用冠名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用票申请,具体领用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开具方式由纳税人自行提出需求,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自治区国税局备案后领购使用。
  五、普通发票的开具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的纳税人,应通过内蒙古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开具,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特殊行业除外)。
  使用自行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行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同时应将开票软件名称和软件说明按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并通过内蒙古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接口方式定期(量)报送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六、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红,在紫外线光源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图形呈橘红色。
  (二)水印文字为“内蒙古国税”,用手触摸,水印文字表面有凸凹感,在自然光下观察水印文字颜色亮于底色,透光观察水印文字为黑色。
  (三)防伪安全线为金属线,埋入发票纸的方式为开窗式,金属线上印有镂空文字“内蒙古国税”,透光观察时防伪安全线开窗区域颜色比底色透明白亮。发票从安全线处撕开,可以看到金属线。
  (四)除手工填开的发票外,其它普通发票都有防伪信息码。
  (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网:www.nm-n-tax.gov.cn,查询普通发票真伪。
  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范围参考
  3.“营改增”普通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
  4.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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