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后经济复苏的需要
欧盟成员国各自独立的税制体系是欧盟税制整体极其复杂的根本性原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对欧洲经济的深刻改变,使建设欧盟单一市场税制变得愈加重要。首先,建立于20世纪20年代、已经运行近百年的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已经过时,基于居民国和来源国“二元制”的征税权划分方式已经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必须对国际税收规则体系进行改革,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可。欧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在全球税收治理的重大规则变革中发挥重要作用,甚至是主导作用。其次,欧盟成员国间税制规则的复杂和低效以及有害税收竞争,给欧盟企业(特别是那些中小企业、初创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资带来了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损害了欧盟整体经济的增长,削弱了欧盟整体的竞争力。因此,欧盟越来越需要一个统一的税制体系。最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数字化的深入发展,企业商业模式在不断创新与迭代。由于公司所得税由欧盟各成员国自行征收,一方面成员国间的税制差异使某些公司可以利用规则漏洞进行激进税收筹划,以达到逃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复杂的税制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这种扭曲和错配使得社会公众难以确切了解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极大地削弱了社会公众对欧盟税制体系的信任。
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的暴发与蔓延,也在深深影响着欧盟的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发生极大改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个人和企业已经习惯于网上购物、在线工作、远程视频参加会议和做生意,欧盟经济数字化进程大大加快。此外,新冠肺炎疫情使欧盟已有的人口老龄化、气候变化、环境退化、劳动力市场转型等亟需解决的难题变得更加难解,也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平等问题。欧盟成员国的公共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劳动者征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这类收入占27个欧盟成员国税收收入的50%以上;增值税收入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15%,环境税占比约为6%,财产税占比约为5%,公司所得税占比仅不到7%。尽管这样的税收收入结构在近二十年间保持相对稳定,但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及不断加速的非标准化工作模式(non-standard work),欧盟委员会认为,应调整以往过于依赖劳动征税的局面,以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性和人口代际间的税收公平,以及保持欧盟经济的竞争力。《通讯文件》提出,欧盟将在2022年召开主题为“欧盟税收结构:通往2050之路”(EU Tax Mix on the Road to 2050)的高级别税收会议,各成员国将就税收收入分布结构,增值税、消费税、行为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具体改革措施,以及简化流程、提升效率的措施和工具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 (二)欧盟绿色转型和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为确保实现可持续且更公平的经济增长,欧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发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政——“欧洲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提出到2050年率先实现“碳中和”目标。该协议旨在通过将气候和环境挑战转化为政策领域的机遇,来实现欧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一个支持绿色转型的税制体系是实施“欧洲绿色协议”的重要政策性工具,可以与碳定价政策和其他政策性安排一起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考虑税制体系在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同步与协调问题,以支持欧洲工业实现预期的过渡转型。
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新欧洲工业战略一揽子计划,旨在指引欧洲工业实现“碳中和”与数字领军(digital leadership)的双重转型,增强欧盟在全球产业竞赛中的竞争力和地缘政治角逐中的战略自主性。该战略设立三大目标,除了重申欧盟的全球竞争力和实现“碳中和”以外,特别强调塑造欧洲数字未来。欧盟委员会在2021年5月对该战略进行了更新,制定了在2030年之前达成数字化转型的具体目标,提出需要构建新税制体系以配合该战略的实施,减轻企业纳税遵从负担,便利欧盟内的跨境投资,建设有利于欧盟数字化企业更快茁壮成长的税收营商环境,以更好地适应经济数字化对税收规则的需求。 二、短期措施:兼顾经济复苏和税收需要
(一)“向前结转”的营业亏损所得税处理
《通讯文件》建议制定一项针对企业营业亏损的所得税处理新规则。依据新规则,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受营业亏损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将2020年和2021年的营业亏损结转以前年度弥补,并获得所得税的现金退税。与通常情形下亏损处理规则相比,新规则的最大优点在于允许亏损结转以前年度弥补,而不是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新规则要求欧盟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允许亏损向前结转一年(即2019年),鼓励允许向前结转三年(即2017年至2019年),并且要求成员国政府允许企业就2021年的预计亏损立即提出申请并获得退税,而不必等到2021年结束。考虑到欧盟各成员国的财政压力,新规则建议将可向前结转的年度亏损的最高金额限制在300万欧元。这项新规则不仅确保了获得公共财政资金纾困救助的是因疫情遭受经营亏损的企业,而非其他原因,也避免了将公共财政资金过多地输送给大公司。 (二)进一步应对空壳公司滥用
《通讯文件》指出,欧盟委员会将在2021年第四季度完成一项新的立法建议,即修改“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用来进一步解决仅出于税收目的而滥用空壳公司的问题。2021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一项应对空壳公司滥用的指令建议,并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更新的指令建议,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如果该指令最终在欧盟委员会得以通过,欧盟各成员国需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将该指令转化为国内税法,并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空壳公司是很少或根本没有经济实质内容和经济实践活动的法律主体或投资架构安排,在某些情况下空壳公司被纯粹用于激进税收筹划,以实现逃避税目的。但是在特定情形下,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设置空壳公司完成一些特殊的商业操作,因此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而言,仍旧不能完全排除壳公司存在的必要性,这也是为何某些欧盟成员国允许壳公司设立并存在的原因。欧盟委员会将对壳公司制定新的监测和报告要求,以便于税务主管当局更好地进行监督,并更有效地应对激进税收筹划。 (三)建立债务资本偏离减值准备金规则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和蔓延导致了全球经济危机,经济下行的压力迫使企业的借贷持续增加,欧盟各成员国的企业亦是如此;同时,由于与债务融资相关的利息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与资本融资相关的股息支出却不能,这在客观上也在鼓励企业持续增加债务融资,减少资本融资。如果放任这种趋势蔓延,将可能加速欧洲企业出现大面积资不抵债的情形,给欧盟单一市场整体的经济竞争力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此,欧盟于2015年2月启动、2020年9月更新了“欧洲统一资本市场”(Capital Markets Union)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将各成员国分散的资本市场整合为真正的欧洲单一资本市场,使无论用于投资还是储蓄的资金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从而让市场内的所有消费者、投资者和企业受益。欧盟委员会将结合该计划,在“企业在欧洲的所得税框架”(Business in Europe:Framework for Income Taxation,BEFIT)之下建立“债务资本偏离减值准备金”(Debt Equity Bias Reduction Allowance,DEBRA)的统一规则,以帮助受疫情冲击的欧洲企业更好地实现再资本化(re-equitization),解决企业债务与资本严重偏离的问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并考虑在DEBRA中嵌入反滥用规则,以确保新规则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不产生新的税收规则漏洞。 (四)提高大公司税收透明度
欧盟委员会将于2022年年内提出一项关于增强税收透明度的立法建议,要求符合条件的、在欧盟单一市场经营业务的跨国公司公开其“实际有效税率”(Effective Tax Rate),相关规则参照BEPS包容性框架下支柱二方案执行;允许对那些采用激进税收筹划逃避税的跨国公司进行公开监督(Public Scrutiny);要求跨国公司向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政策制定者提供在欧盟单一市场经营业务的真实纳税记录,以更客观地评估这些大公司对欧盟单一市场的税收贡献。这项措施是欧盟独立提出的税收透明度措施,是对正在实施中的国别报告(Country by Country Reports)制度的补充。
三、长期措施:赋能建设性投资和企业家精神 (一)BEFIT是欧盟所得税规则的基础性框架
欧盟委员会认为,欧盟单一市场缺乏统一的所得税规则,容易造成对欧盟各成员国市场投资决策的扭曲,无必要也无意义地加重了企业在欧盟的纳税遵从负担,拖累欧盟经济的竞争力。为此,欧盟委员会在《通讯文件》中提出,将于2023年发布一项新计划——“企业在欧洲的所得税框架”,旨在大幅减轻纳税人的遵从负担和税务主管当局的征管成本,消除征税障碍并堵住避税漏洞,为欧盟单一市场建设企业友好型的税收营商环境。BEFIT下,欧盟将制定一个基于共同税基和公式分摊的单一公司所得税规则手册(a single corporate tax rulebook),作为欧盟单一市场规则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支持欧盟单一市场内的就业、增长和投资;借鉴BEPS包容性框架下“双支柱”方案的关键原则、概念和内容,制定一项新规则来取代已被暂停讨论的“共同统一公司税税基”(Common 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CCCTB)提案,以更好地实现税基和征税权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分配。
具体而言,BEFIT首先计算跨国公司在欧盟单一市场的合并利润,将其作为共同税基(a common tax base),然后利用公式向各成员国分配税基,最后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其中非常关键的技术细节是如何在公式设计中对市场所在地营业收入赋予份额百分比,以体现跨国公司在市场所在地经营并取得营业收入的重要性,而无论企业采用本地经营方式还是远程跨境经营。除了营业收入,BEFIT还将在公式中考虑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劳动(人员和工资)、销售等要素的影响,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数字化对分配公式设定的影响。基于公式分配的BEFIT一旦建立,符合条件的、欧盟单一市场内的企业将可以彻底放弃转让定价中的独立交易原则。BEFIT与支柱一方案的共同点是都采用公式分配的方法。支柱一方案以公式分配将跨国公司部分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国,目前已经得到了BEPS包容性框架137个成员的理解和接受,这也彰显了国际社会对公式分配法的认同。BEFIT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为欧盟单一市场设计更加简洁的税基和征税权分配方案。与支柱一方案不同的是,其并不排斥独立交易原则的运用,而BEFIT则完全以公式分配法取代独立交易原则。
BEFIT将不仅确保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在欧盟单一市场不再遇到任何所得税壁垒,还能确保欧盟各成员国的征税能力不会因现有的规则错配而减弱。在BEFIT规则下,企业只需满足欧盟单一市场的所得税规则,而不必再去考虑27个成员国各自的规则要求;并且,跨国公司只需遵从一个单一规则即可确定“集团”整体在各个欧盟成员国的纳税责任,这样也为更加简洁、高效的征收管理铺平了道路。 (二)撤回数字服务税,新设“数字课税”
《通讯文件》不仅涵盖了所得税改革,还考虑了其他确保数字经济公平课税的各项措施。欧盟委员会在推动一项名为“欧盟预算的自有财源”(EU Budget Own Resources)计划,希望创设一个新税种——数字课税(a digital levy),作为欧盟自己的税收收入来源,以确保数字企业对欧盟经济复苏和社会转型在纳税方面作出公平的贡献。数字课税所获得的税收收入将直接纳入欧盟整体的预算,而不再进入欧盟成员国的预算体系。欧盟委员会希望数字课税的设计独立于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双支柱”方案,但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他国际组织设定的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际规则相兼容。数字课税还将独立于欧盟在2018年提出的数字服务税(Digital Services Tax)和显著数字存在(Significant Digital Presence)。一旦数字课税的建议和BEPS包容性框架下的支柱一方案得到批准,成为欧盟法律,数字课税将与支柱一方案设定的“新征税权”规则共存,共同发挥作用。 四、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