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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全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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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B4epYp4aT1Qs/FyvWko+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全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4-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扣除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全区统一扣除标准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9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面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7号)有关规定,现就部分产品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全区统一扣除标准问题公告如下:
  对以胴体牛羊生产冷鲜带骨及去骨肉,牛肉制造牛肉干,小麦制造面粉、麸皮,谷子制造小米,稻谷制造大米、稻糠,甜菜制糖,马铃薯制造淀粉,玉米制造淀粉及相关副产品,玉米芯制造糠醛,原绒加工无毛绒,原绒制造纱线,原绒制造针纺织品,原木加工锯材所耗用的初级农产品原料暂实行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税款申报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部分产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全区统一扣除标准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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