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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南】收藏!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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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23 1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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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郴州税务
标题:
【操作指南】收藏!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zk2MzA1OA==&mid=2247490481&idx=5&sn=a95b3d10ba22181d0d24cdc5b7de2025&chksm=e9645e6cde13d77a563734779ece2c9abf2f0cb0e985dac536bd04931a9824b338cf1c6fb3d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20 18:04
二维码:
-
前
言
2022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这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因时应势强化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的重要举措,也是稳定预期、助企纾困的关键一招。通过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力度,确保退税减税这项关键性举措落实到位,为企业雪中送炭,助企业焕发生机。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聚焦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减税降费获得感,采取系列实打实、硬碰硬举措,扎实做好减税降费政策的精准宣传、监控提醒、督促落实和实施情况分析,全面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进一步确保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我们精心汇编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1-11》,按照“一类一策”原则,面向不同行业、税费种等,分类梳理了2022年新出台、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汇编截止日期为4月6日。您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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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获取减税降费政策最新内容、政策问答、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等信息。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一)
制造业
▲向上滑动
一、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1.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事项:
(1)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7.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8.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9.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事项:
除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6.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指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条件规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从业人数等规定,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100%,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3)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符合缓缴条件的税费,如在2022年1月1日后,政策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享受条件
制造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销售额等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纳税人确认缓缴,系统自动延长缴款期限6个月。
(六)延续实施并扩大“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1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七)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
1.享受主体
所有用人单位。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免申请即享受。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二)
服务业
▲向上滑动
一、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1.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事项:
(1)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7.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8.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9.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事项:
除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一)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1.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收入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三)延续实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2.优惠内容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3.加计抵减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加计抵减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本年度是否适用政策,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6.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7.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8.报送资料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四)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
1.享受主体
所有用人单位。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免申请即享受。
(五)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企业。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6.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指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条件规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从业人数等规定,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延续实施并扩大“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1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三)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向上滑动
一、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1.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事项:
(1)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7.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8.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9.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事项:
除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一)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6.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指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条件规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从业人数等规定,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延续实施并扩大“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1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三、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2)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100%,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3)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符合缓缴条件的税费,如在2022年1月1日后,政策实施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4)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享受条件
制造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销售额等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纳税人确认缓缴,系统自动延长缴款期限6个月。
(二)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
1.享受主体
所有用人单位。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免申请即享受。
(三)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企业。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四)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向上滑动
一、对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
1.享受主体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的纳税人。
2.优惠内容
(1)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4)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注意事项: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享受条件
(1)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②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④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3)大型企业
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4)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5.增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6.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事项:
(1)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2)免抵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7.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8.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9.报送资料
《退(抵)税申请表》
注意事项:
除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以外,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五)
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政策
▲向上滑动
一、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6.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六)
企业所得税
▲向上滑动
一、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小微企业指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相关条件规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从业人数等规定,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七)
个人所得税
▲向上滑动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享受主体
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享受条件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享受时间为婴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4.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自符合条件开始,纳税人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享受条件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2021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2021年度汇算:
(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免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八)
出口退(免)税
▲向上滑动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措施
1.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2.措施内容
(1)拓展出口退税服务前置事项。在湖南自贸区内试点新办生产型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服务前置,将目前在出口退 (免)税申报后开展的首次申报实地核查,提前至出口退 (免)税申报之前开展。
(2)优化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服务,加快新办企业出口退税进度。出口企业整体迁移的,继续保留原出口企业管理类别。湖南自贸区内新办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按规定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后,可按上一级管理类别加快办理出口退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新办外贸企业收齐相关单证电子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办理出口退 (免)税申报。
(3)辅导出口企业“快收单早申报”。
(4)扩大“即报即办”范围。持续做好一类企业、影视文化企业出口退税“即报即办”,同时将先进制造业企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纳入“即报即办”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出口企业退 (免)税申报的无疑点业务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5)严格落实“限期办结”。严格按照出口退 (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企业无疑点业务退税限期办结。对有疑点业务在调查确认无问题后限期办结。
(6)持续推进无纸化申报。在全省一、二、三类出口企业中推进无纸化申报,实现除四类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全覆盖”。
(7)逐步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出口企业可以自愿采取以电子数据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以电子数据保存相关备案单证。
(8)逐步推进出口发票电子化。积极引导出口企业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替出口发票。同时符合规定的出口发票也可以继续使用。
(9)简化出口退 (免)税报送资料,坚决杜绝额外增加退税资料报送。
(10)畅通出口企业申报渠道。进一步完善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功能,结合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为出口企业提供多种免费申报渠道。
3.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 助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湘税发〔2022〕21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按有关规定办理。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九)
社会保险费
▲向上滑动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
1.享受主体
所有用人单位。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
工伤保险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3.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免申请即享受。
二、餐饮、零售、旅游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企业。
2.优惠内容及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
《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政办发〔2022〕14号)
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待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十)
其他税费
▲向上滑动
一、延续实施并扩大“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注意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22年第1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
二、延续实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符合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延续实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1.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招用符合条件重点群体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享受条件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5.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申报即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之十一)
2022年
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开始啦!
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
一年春做首,万事行为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两会精神落实落地,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
2022年
5大类便民办税缴费举措来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初分三次推出了各类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121条,其中第一批80条,第二批25条,第三批16条。此次的各类举措从五方面让纳税人缴费人有更新的办税缴费体验,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的服务模式,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充分体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思想和决心,为纳税人缴费人营造更优的税收营商环境。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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