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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说热点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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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3 13: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通州税务
标题: 小税说热点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如何开具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EyMjI1MA==&mid=2649531602&idx=2&sn=aab3fdc67a7f620d61022ae0968312ad&chksm=83aea537b4d92c21c3e78c38698587d99704c68470850feab06c6b44f3ba10c05d6c0097600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9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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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通州税务


小税说热点
每天来一点
今天小税带来的话题是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一起来看看吧!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 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

适用对象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3

政策内容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适用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该发票追回后办理免税。
5

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好啦!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有问题就在下方留言哦!
小税为您详细解答!
溜啦 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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