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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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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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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05: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同税务
标题: 【热点问答】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政策热点问答(八十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E0MDA5Mw==&mid=2247485109&idx=4&sn=fa2fc3f179d4e1603c5f98c746536767&chksm=9f2392e7a8541bf1e92f51177a2811c2805e1ee2c6a8a4c9b4d3e85316a6c719d7ccf755eb7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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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6:1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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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s

问: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但是其中5万元销售额归属于适用免税政策的生活服务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月销售额包含免税销售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5万元收入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由于你公司2月份销售额合计超过了10万元,其余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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