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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态】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税宣系列活动——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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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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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1 05: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太原税务
标题: 【基层动态】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税宣系列活动——第四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jgzNzA0Mg==&mid=2652693647&idx=2&sn=2d521d5cc32a27b68c594b1d909444fd&chksm=842ad6d2b35d5fc48240381a5715e996972fe773fae8835ad1d5a85be234fc58d7fbd60db37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10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8 09:04 编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解读  




为支持各行业复工复产,服务相关企业加快科研攻关,辅导企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太原市迎泽区税务局“青团税吧”第四期为大家解读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一、哪些行业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呢?
根据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7号文件,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财税【2015】119号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上(不含50%)的企业。此外,无论您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呢?
根据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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