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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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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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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9 10: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7724&idx=4&sn=30fd03b04c9ef1a5f21f7b7e5a8843bc&chksm=88bcc6f7bfcb4fe14a3d60923cf55c1aa3bb0d94c12f9bc07e01cff16739ae0b2d16fb25ee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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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坐席小妹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举例说明:某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在8月纳税申报期申请增量留抵退税时,如果此前未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120-100);如果此前已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该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20万元。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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