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20
  • Tax100会员 27872
查看: 637|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10 11:5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9/t28747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38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84号

状态: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