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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如何判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一文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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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5-18 0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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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如何判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一文读懂↓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2289&idx=1&sn=1aacd3440d54cd3f67ce93056c125b71&chksm=803e9cc2b74915d4067dfc298d1cd47d68c5c1367b5fdd78308e9aad9d9f1c06b4c66621e71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5-17 16:53
二维码:
-
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根据今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直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吧!
1、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判定规则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举例
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4月,A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A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A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2、新设立企业的判定规则
一是
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前,依据申报期上月末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判断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
二是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从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依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根据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根据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三是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举例
B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问题1:B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B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B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2:B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B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ND
来源:赣榆区税务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社保非税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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