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26 15:54 编辑
【关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好的,接下来和您进入到《税收点亮生活》的节目板块。
近日,青海省为统筹推进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来缓解疫情对市场主体的影响,巩固复工复产持续向好形势,助力市场主体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出台了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3个月的减税降费政策。
一方面,自2月1号起至4月30号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两税”;同时,在此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的“两税”。
另一方面,对于符合困难性减免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免征期内实行“自我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直接申报享受“两税”困难性免征政策;对符合条件但已缴纳“两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依法办理退税。
青海省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处徐传辉表示:“出台疫情期间‘两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利于增强大家共克时艰的信心,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税务部门将持续优化“非接触式”的办税服务,确保“两税”困难性减免政策在全省落实落细,把好事办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下面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为了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复工复产,青海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补充规定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来明确上述两个文件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适用情形,又出台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那么在(青政﹝2020﹞28号)文件当中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自2020年2月1号起至4月30号止,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20年2月1号起至4月30号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在2020年2月1号起至4月30号期间,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纳税人,根据业主与租户达成的免租期限,相应免征相同期限内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那么以上减免期限指的是税款所属期。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当中规定,纳税人享受政策时,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好了,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