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99
  • Tax100会员 33555
查看: 619|回复: 0

沪税流[2001]21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10 11: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603/t28762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沪税流[2001]214号
文件名: 沪税流[2001]21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流[2001]214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 ,以下简称本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规定,改按新认定的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月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千元版的专用发票。
二、对已认定的商贸企业需超过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限额购买使用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用专用发票核定表》的有关内容对纳税人的相关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然后将该核定表报本级认定部门审批,经认定部门负责人核签意见后,再由认定部门通知发票管理部门调整发票发售量。
三、对通知第五条所指的纳税评估的范围,目前暂定为纳税申报出现异常的商贸企业。具体评估内容见《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表》(附表二)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附表三)。
特此通知。
附件:1、国税发[2001]73号(略)
2、附表(一)上海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用专用发票核定表
3、附表(二)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表(略)
4、附表(三)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十六日

附表一
上海市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购用发票核定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


经营地

  
企业属性

商贸   物贸   工贸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身份证明及号码

  
办税人员

  
身份证明及号码

  
企业所在场所

  
房产证及号码
  
租赁合同
  
经营情况

预计年销售额


经营费用


工资


折旧费


其他费用


进销差异率


利润总额


增值税涉税情况
应税收入


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税 负


申报情况正常否

  
银行资金往来情况正常否
  
会计核算
健全 不健全
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
购用情况
千元版      本、万元版以上        本
是否专人保管、开具
  
有否违纪记录
  
增购核定

版本
增购数量


理由
专管员调查意见



  
所长意见
分局认定科室意见
分局长意见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