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4)0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5号《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批复精神,现补充规定如下:
1、 实施新税制后,除新的税收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各类减免税业务。
2、 对以往年度自治区及各地批准减免流转税尚未到期的,从1994年元月1日起一律恢复征税。
3、 对于恢复征税后个别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 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者,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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